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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2025-31 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40证券简称:节能环境公告编号:2025-31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

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1人,代表股份2596841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43%;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109160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4%。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4876809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27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所持股份10916031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撤销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1244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5%;反对55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0356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26%;反对55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082%;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401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72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4%;

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9%;

弃权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413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732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

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399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4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71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2%;

反对4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7%;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452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772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9%;

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9%;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44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766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6%;

反对3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37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4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697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8%;

反对4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

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提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

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交易对手方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子公司;上述股东均为本提案关联方,共持有股份2233511051股,以上关联方对本提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6294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0%;反对3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108772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9%;

反对3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1%;

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焕、江之帆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

能环境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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