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4证券简称:宋城演艺公告编号:2025-021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48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娴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0人,代表股份1058147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
965951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5人,代表股份92195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9人,代表股份9348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294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人,代表股份92195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4299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4%;反对372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641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2%;反对372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0%;弃权1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4069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7%;反对3929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4%;弃权1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1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86%;反对3929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4%;弃权1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
2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4171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3%;反对384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7%;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514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6%;反对384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8%;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415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7%;反对3767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2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9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96%;反对3767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4%;弃权2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2896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8%;反对507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弃权1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
3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3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39%;反对507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7%;弃权17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531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1%;反对5825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弃权208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5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58%;反对5825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8%;弃权208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
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2429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7%;反对5488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22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772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46%;反对5488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1%;弃权22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
4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364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316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133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988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54%;反对316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4%;弃权133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481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31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16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15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02%;反对31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0%;弃权169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四、备查文件
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