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与生效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1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自律监管指引》及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自律监管指引》3.2.15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其与公司关系的终止情
3形与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
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本制度有关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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