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宋城演艺”)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宋城演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宋城演艺如下保证:宋城演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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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宋城演艺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
售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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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9月19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解除限售及归属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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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未能100%解除限售,因此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1752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回购注销。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而不得解除限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06元/股。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未能100%归属,因此不满足归属条件的127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的具体情况
1.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
6月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为2026年6月5日至202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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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7年4月26日。
2.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现就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目标值触发值归属期
以2022年营业收入以2022年营业收入2023-2025年合计营业收预留授予第为基数,2023-2025为基数,2023-2025入为6601185267.97元,二个解除限
/年营业收入累计增年营业收入累计增较2022年增长1341.89%,售归属期长率不低于1506%长率不低于1185%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限售期/第二个归属期公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已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归属比达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例,具体如下:/归属比例为89.78%。
A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营业收入完成情况( )
归属比例(X)
A≥Am 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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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Am X=A/Am
Am<An X=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实施,依据解除限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解除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售/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情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
况如下:
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
绩效评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象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100% 0% 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权益行使额度=个人当年计划权益行为100%。
使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3.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人数为2人,解除限售数量为103248股,授予价格为6.36元/股。本次归属人数为2人,归属数量为11222股,归属价格为6.06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分别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解除限售及归属期的条件已成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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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及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分别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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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作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