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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杭州 ● 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0F

电话:0571—87206788传真:0571—87206789

电子信箱:liuhe@mail.hz.zj.cn

网 址:www.liuhelaw.com

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632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宋城演艺”)的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陈独伊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城演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城演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宋城演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宋城演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2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25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48号公司会议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即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2人,代表股份

1004546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64757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1人,代表股份39788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9%。

此外,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2人,代表股份3999877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1人,代表股份39788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9%。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共6项子议案,其逐项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000034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8%;反对447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5%;弃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86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92%;反对447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80%;弃权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99995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8%;反对447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05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167%;反对447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8%;弃权1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99973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6%;反对474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2%;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82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99%;反对474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98%;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1.0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99989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461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3%;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42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92%;反对461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46%;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1.05《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999890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5%;反对4613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2%;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42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02%;反对4613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6%;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999761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7%;反对467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8%;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13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74%;反对467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3%;弃权1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子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9997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2%;反对448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5%;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50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6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89%;反对448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33%;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浙六和法意(2025)第2632号(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珂叶永祥陈独伊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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