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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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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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审字(2024)第021464号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管理层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金环境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中金环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金环境2023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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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