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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中金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
件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3: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2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1850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3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518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4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2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670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2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5842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7%。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
3法律意见书
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30369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反对7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9%;弃权685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36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07%;反对
7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5%;弃权685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8%。
2.审议通过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0747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4%;反对79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3049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739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2%;反对
7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3049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
3.审议通过3.00《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305087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反对9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弃权3786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00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8%;反对
9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0%;弃权3786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
4.审议通过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415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2%;反对3291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9%;弃权1444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40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9%;反对
3291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87%;弃权1444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
5.审议通过5.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024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7%;反对11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5041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235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7%;反对
6法律意见书
1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6%;弃权5041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57%。
6.审议通过6.00《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8809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7%;反对10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2003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801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6%;反对
10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0%;弃权2003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34%。
7.审议通过7.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288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2%;反对27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9%;弃权7825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280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95%;反对
27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法律意见书
4.2219%;弃权7825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6%。
8.审议通过8.00《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316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6%;反对1415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弃权2119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308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22%;反对
1415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1%;弃权2119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7%。
9.审议通过9.0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187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2%;反对1538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5%;弃权2124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178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56%;反对
1538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2%;弃权2124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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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2%。
10.审议通过10.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031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反对11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弃权673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023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75%;反对
11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0%;弃权6738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5%。
11.审议通过1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5799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10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8%;弃权3387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431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64%;反对
10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法律意见书
1.6290%;弃权3387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5%。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12.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501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9%;反对12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弃权21325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493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33%;反对
12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77%;弃权21325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9%。
13.审议通过13.0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972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反对7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权1494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964544股,占出席
10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7%;反对
72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3%;弃权1494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2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一静胡晨奕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