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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1法律意见书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件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3: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法律意见书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2259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9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2311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95%;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947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382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3法律意见书
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099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9%;反对1093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弃权1704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表决结果为通过。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119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27%;反对
1093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43%;弃权1704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0%。
2.审议通过2.00《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40997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3%;反对1093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弃权1685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120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88%;反对
1093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43%;弃权1685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9%。
3.审议通过3.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925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0%;反对1178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155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049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00%;反对
1178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3.7552%;弃权155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4.审议通过4.0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015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3%;反对16091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6344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1393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10%;反对
1609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76%;弃权6344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5%。
5.审议通过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5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4%;反对1160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弃权2468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975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42%;反对
1160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4%;弃权2468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4%。
6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6.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60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4%;反对131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3411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311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64%;反对
1310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64%;弃权3411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9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2%。
7.审议通过7.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66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9%;反对1268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弃权321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934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49%;反对
1268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13%;弃权3212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7%。
8.审议通过8.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有关事项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406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9%;反对1328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弃权2716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8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02%;反对
1328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41%;弃权27168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7%。
9.审议通过9.0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度报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611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1%;反对1376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9%;弃权2709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35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6%;反对
1376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0%;弃权2709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3%。
10.审议通过10.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40619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6%;反对1363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5%;弃权2760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4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42%;反对
1363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3%;弃权2760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6%。
11.审议通过11.00《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572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396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弃权2902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6961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51%;反对
13965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01%;弃权290232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经办律师:
王一静杨可暄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