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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法律意见书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备查文件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11 日 13:3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
街道仁河大道 46 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1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6 年 9 月 4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5472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2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0077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293%;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395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7124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49%。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
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按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173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0%;反对 3590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1%;弃权 1492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384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27%;反对
3590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1%;弃权 1492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 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17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6%;反对 36005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7%;弃权 1423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3817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79%;反对
3600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30%;弃权 1423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 3.0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暨同业竞争解决情法律意见书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666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03%;反对 37394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32%;弃权 1909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194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97%;反对
3739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1%;弃权 1909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2%。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法律意见书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颖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一静 杨可暄
2026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