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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B0001号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1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
区金科路 2829 号金科中心 A 栋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如期召开,鉴于曾宪维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由公司董事樊世新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
10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代表股份1038472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8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3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904001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0.581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 WOO SWEE LIAN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588399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66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2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6.1433%。
表决结果:WOO SWEE LIAN 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俞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总表决情况:同意581989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56.04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41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4.0703%。
表决结果:俞熔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WOO SWEE LIAN先生、俞熔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朱黎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夏青张帅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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