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
适用相关规定中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要求及范围
第四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不得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详细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董秘办。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董秘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一并提交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交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经内部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公司应及时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董秘办要密切
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三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由此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附件: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
申请人/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暂缓披露申请类型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事项类型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所涉文件类型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
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原因、依据
□不适用暂缓披露的期限
□适用期限届满日:
是否已填写内幕信息
□是□否知情人登记表申请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秘办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