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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瑞尔: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5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楼文婷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信息路 22 号上地科技综合楼 B 座九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俊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4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1页共4页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2025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0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172025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0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第2页共4页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02556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02556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第3页共4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张圣怀:

楼文婷: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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