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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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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

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证券投资;

(二)衍生品交易;

(三)房地产投资;

(四)矿业权投资;

(五)信托产品投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

1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第六条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风险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2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如处在持续督导期内,风险投资事项应当取得保荐人依法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

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风险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中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投资资金,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中心指定责任人跟踪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做好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财务中心只能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为风险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

3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险

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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