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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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八条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九条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十条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
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并由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特定对象来访时需要签署承诺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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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信息登记表(附件2),同时证券部对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内容应予以详细记载,形成来访会谈纪要(附件3),并及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有来访资料由证券部建档留存,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由公司证券部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特定对象来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咨询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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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快报披露前十五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原则上不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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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诺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此次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公司)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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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信息登记表来访人员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来访时间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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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会谈纪要来访人员姓名单位名称来访时间接待人员接待地点会谈纪要来访人员签字
接待人员、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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