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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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
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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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
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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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
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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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可以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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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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