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
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
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证券部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受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
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
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
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须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
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节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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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节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前述规定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规定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要
求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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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
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三)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
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适用)等。
第十九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十七条
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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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报告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
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
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四条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
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财务信息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和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内审部
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及具体会计岗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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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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