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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91号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1法律意见书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6日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6

2法律意见书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3号昌红医疗科技大厦12楼会议室。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焕昌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18393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121%。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698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2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0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323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9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32091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84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3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42%;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4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3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42%;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4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3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1%;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42%;反对183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4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3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0%;反对184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5%;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6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04%;反对184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60%;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

5.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2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9%;反对185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77%;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5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987%;反对185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00%;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5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3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2%;反对184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4%;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64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866%;反对1841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22%;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5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38%;反对185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4%;

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7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75%;反对185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71%;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4%。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焕昌、徐燕平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259%;反对366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503%;

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16%;反对3664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54%;弃权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

6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焕昌、徐燕平已回避表决。

9.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选举李焕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99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9%,李焕昌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34%。

9.02选举徐燕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9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7%,徐燕平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40%。

10.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选举何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98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6%,何谦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0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986%。

10.02选举仲维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97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9%,仲维宇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04%。

7法律意见书

10.03选举李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99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0%,李剑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92%。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程兴廖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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