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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57号

致: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1法律意见书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3号昌红医疗科技大厦12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焕昌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18429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2名,代表股份12566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93名,代表股份3559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9名,代表股份230995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3法律意见书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9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1%;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9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3069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1%;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9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8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0%;反对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4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30%;反对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1%;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9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1%;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9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

5法律意见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9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1%;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99%;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72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6%;反对2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83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546%;反对2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4%;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9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7%;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3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18%;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3%;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

6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03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04%;反对3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7%;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5%;反对3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5%;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焕昌、徐燕平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48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反对3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5%;反对3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5%;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

本议案关联股东俞汉昌、赵阿荣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9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27%;反对180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40%;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

7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20%;反对180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954%;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6%。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焕昌、徐燕平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89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2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05%;反对2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5%;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曹平生程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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