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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8 00:00 查看全文

*ST动力 --%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动力 公告编号:2026-04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62025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

猛、宗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毛凤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6月至2024年10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年9月30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称拟以自有资金1.5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12月10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年1月7日,新动力向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

转投资款1.4亿元。2021年2月10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新动力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关联交易,导致新动力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并对

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勤勉履职,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800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对毛军亮、程芳芳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0311-83631203;传真0311-83632750),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公司判断,公

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收悉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针对告知书指出的问题,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的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巨 潮 资 讯(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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