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程芳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82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程芳芳:
2025年6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对《2024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相关更正未对你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长兼董事会秘书程芳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
条、第5.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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