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动力 公告编号:2026-031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决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标的:向申请人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3203012008CR0023)中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申请人开
工违约金22975212.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其主要仲裁请求为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3203012008CR0023)中125166.7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支付申请人开
工违约金22975212.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23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徐仲决字第163号《决定书》,《决定书》的终局决定如下:
“综上,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本会可以依法受理的事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仲裁申请;二、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申请;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35361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1200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依据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徐仲决字
第163号《决定书》承担仲裁费用1200元,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决定书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