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见证意见
北京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三层南区
电话:010-68091988
传真:010-66179066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加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
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的合法性,出具本见证意见。
对本见证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见证意见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见证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根据公告信息,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2日15:00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
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
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
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2026年5月22日15:00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的统计结果等文件,并经公司及见证律师查验确认: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
70117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59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24156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7人,代表股份70117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59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0人,代表股份24156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9%。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人员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并以书面的方式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确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6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23%;反对465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39%;弃权8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6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23%;反对465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9%;弃权8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7%。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22%;反对466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25%;弃权8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22%;反对4664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5%;弃权8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4%。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3.审议《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52%;反对465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25%;弃权3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52%;反对4650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5%;弃权3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8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87%;反对4913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2%;弃权3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87%;反对4913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2%;弃权3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1%。本议
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5%;反对7483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10.6732%;弃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2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5%;反对7483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32%;弃权4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78%;反对535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0%;弃权3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78%;反对535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50%;弃权3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3%。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8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1%;反对475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7%;弃权5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81%;反对475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7%;弃权5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7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92%;反对699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弃权3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7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92%;反对6995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弃权3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2%。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78%;反对427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41%;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78%;反对427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1%;弃权3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1%。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候选人:选举王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5342149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选举王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53421498股经验证,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本见证意见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庆保
见证律师:
王一萍
见证律师:
刘洪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