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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号

中国证监会 01-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马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对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表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1—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马辉作为新动力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程芳芳、马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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