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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泰电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应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十八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

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或其在公司工作的近亲属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

本制度第四、五、六、七条规定,对当事人或其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视情节

轻重扣减薪酬或津贴500元至10000元;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本人、相关人员或组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的,扣减薪酬或津贴500元至10000元,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五)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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