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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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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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633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1633号公
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9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239427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3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116585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335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7357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9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8%;不同意627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17%;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8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465%;不同意6273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271%;弃权
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3%。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1%;不同意627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20%;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7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357%;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同意6274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326%;弃权
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318%。
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5%;不同意627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2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411%;不同意6274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326%;弃权
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3%。
议案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7%;不同意627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17%;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452%;不同意6273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271%;弃权
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277%。
议案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24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026%;不同意63085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899%;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043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1724%;不同意6308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7012%;弃权
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263%。
议案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24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020%;不同意6309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908%;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42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1616%;不同意6309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7175%;弃权
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209%。
议案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4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206%;不同意6278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57%;弃权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3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65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4754%;不同意6278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950%;弃权
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2296%。
议案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3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259%;不同意6279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61%;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2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5637%;不同意6279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3005%;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359%。
议案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630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34%;不同意6269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586%;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81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900%;不同意6269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1741%;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359%。
议案1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61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25%;不同意6268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578%;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80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751%;不同意6268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1619%;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630%。
议案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95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06%;不同意62712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598%;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份的0.009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7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425%;不同意6271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1945%;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630%。
议案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56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283%;不同意6272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05%;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1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5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044%;不同意6272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067%;弃权
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888%。
议案13、《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605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4.9313%;不同意6272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0605%;弃权10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078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4.6559%;不同意6272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85.2067%;弃权
10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373%。
议案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997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846%;不同意1309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056%;弃权12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218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98.0572%;不同意1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1.7783%;弃权12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0.1645%。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沈文________________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