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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 06G20250005-00005号

致: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于筱涵律师、郭平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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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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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

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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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3003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97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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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

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6%;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62%;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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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87%。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6%;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62%;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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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38%;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42%;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第8页/共13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138%;反对5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42%;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第9页/共13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6%;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62%;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第10页/共13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3%;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95%;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86%;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36%;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第11页/共13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62%;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0%。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第12页/共13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经办律师:

于筱涵

经办律师:

郭平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13页/共13页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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