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汇率风险,强化相关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人民币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
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
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1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授权远期外汇领导小组决定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定,定期报董事会备案。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远期外汇交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外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变化及各成员的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二)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
3、听取包括国际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的相关工作报告,批准
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24、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第十四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国际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公司采购部门根据年度营销计划制订年度外币支付计划;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预测结果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五)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
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六)在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
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总监报请董事长审批后进行交割。
(七)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公司财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和审计监察部。
(九)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3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进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七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远期外汇交易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须以专项公告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情况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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