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新锦动力公告编号:2026-032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7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4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莉斐女士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048777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73%。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62255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9%。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048777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7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62255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9%。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790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5%;反对99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0%;
弃权2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04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683%;反对99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87%;弃权2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1%。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0770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1%;反对102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9%;
弃权2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8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90%;反对102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8%;弃权2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656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45%;反对107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0%;
弃权3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7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41%;反对107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8%;弃权3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1%。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林威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