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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0 查看全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资产

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科学论证与决策,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

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资项目进行

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投资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义务、

协议主体具体情况、投资进展、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

履行的审批手续、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

的分析和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投资方案等;

(二)按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如需要)。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超出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一条和本条的规定;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和本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未达

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决定其对外投资事项。

4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变动情况(包括可能出现投资收回、终止或者投资转让、出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在该等变动情况出现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需要继续注入资金,应明确注入资

金的性质,区别往来款注入还是资本性注入。资本性注入资金应在注入前办理必要的手续,以明确该项资金应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同时必须按“对外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在必要时可聘

请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事项提出询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5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二条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者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者发生时;

(五)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即债权性投资到期;

(六)已经实现资本增值或者租金收取达到投资目标的投资性房地产;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金融资产未到期而公司有现金需求时;

(五)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再具有投资意愿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者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6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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