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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新锦动力公告编号:2026-04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8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王莉斐女士

8、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696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696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696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696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2%。

9、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表决分同意反对弃权提案名称表决结果

编码类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关于回购注销总表决

871357280.9088%196075018.2063%953000.8849%该议案已经出

2025年情况

席本次股东会限制性股

1.00的股东所持有

票激励计其中,效表决权的划部分限

中小股2/3以上通过

制性股票871357280.9088%196075018.2063%953000.8849%东的表的议案决情况关于变更该议案已经出注册资总表决席本次股东会

2.00816357275.8018%186545017.3214%7406006.8768%

本、修订情况的股东所持有

《公司章效表决权的程》并办其中,2/3以上通过理工商变中小股

816357275.8018%186545017.3214%7406006.8768%

更登记的东的表议案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高千贺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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