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股份回购;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
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
2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3(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内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4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妥
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5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
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保密信息可能已经外泄,公司应立即作出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6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7附件一: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知悉内部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签名或盖章:
填报日期:
注: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
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与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述单
位部门及职务等。
3、“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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