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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

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4日9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北京市海淀区创业18号北京振

东科技大厦4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昆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下午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

2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00人,代表股份合计308345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3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02613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573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97人,代表股份606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3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573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6%。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3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00《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00《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内部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聘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4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69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5%;

反对6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114%;反对6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95%;弃权1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2%。

2.00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426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9%;

反对7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1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4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13%;反对7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47%;弃权1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0%。

53.00《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60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7%;

反对6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6%;弃权1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7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62%;反对6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22%;弃权1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5%。

4.00审议通过《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59%;反对15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37%;弃权

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500%;反对15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7620%;弃权1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0%。

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1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4%;

6反对6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911%;反对6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14%;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5%。

6.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394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8%;

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弃权2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84%;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77%;弃权2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8%。

7.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包括:

7.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73%;反对7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80%;弃权2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8%。

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968%;反对7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33%;弃权2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9%。

7.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聘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43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6%;

反对7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1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5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277%;反对7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70%;弃权1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3%。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4.00和议案7.0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朱培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寿双常潇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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