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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

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外部影响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4、事故灾难、公司内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5、公司涉

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6、其它事件。

(二)治理类1、公司主要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2、主要股东之间存

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6、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7、其它事件。

(三)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3、公司因重大质

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5、其它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不实报道;3、给

公司造成影响的不实传言或信息;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6、其它事件。

第三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3、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4、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

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决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5、负责保持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2、指导内部各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督促、落实组长和副组长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3、收集、反馈突

发风险事件处理的相关信息;4、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

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四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

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所在部门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条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正常情况下,预警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向分管副

总进行汇报,分管副总再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最后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公司所有人员对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

信息可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后,公司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异常波动)的突

发事件后,领导小组应在当日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报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七条先期处理: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

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一)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公司召开经营管理分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三)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四)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

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条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一)对主要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二)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一)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查清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按程序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控制;

(四)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五)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

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理措施:

(一)联系相关新闻媒介,告知其真实情况,并商议处理方案;

(二)立即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四)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后期处理: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本制度暨预案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对本制度暨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人员保障: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召集

参与处理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第二十七条物资保障:公司管理层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培训保障: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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