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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五)高效低耗原则;(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六条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

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证券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

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问卷调查;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

1.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2.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5.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6.证券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

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7.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8.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9.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3.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路演推介活动;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找和咨询;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

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向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14.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资本市场反馈

1.证券部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关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公司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每年进行两次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

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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