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文件资料传递、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媒体等进行交流与沟通,说明和宣传公司发展情况,增强公司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和市场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活动。
第三条推广和接待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合规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一)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五)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从事推广和接待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具有良好的忠诚度,了解和熟悉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
应变能力;(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于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计划,重
点是针对性强的专题工作计划,计划应包含接待与推广活动的目的、活动开展的形式、活动内容、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拟参加人员、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配
套工作、活动预算等。
董事会秘书对计划进行初审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议将专题计划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网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畅通。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提出的咨询问题,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或阅读,耐心回答,回答用词应准确、得体。对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士、新闻媒体通过电话提出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公司接听人员应对所提问题及交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一般情况下,由证券部组织接待,公司至少有2人参加,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
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接待与推广活动完成后,公司根据情况,可将活动开展情况内容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职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二十九条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一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