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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

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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