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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西

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

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

成立于2000年,2011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4栋1003室,首席合伙人为黄庆林先生。中审华在山西、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等15个地区设立了分所,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020年在财政部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是我国

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后成立最早,并且最早取得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拥有近30年的从业经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审华的合伙人为100人,注册会计师5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23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5年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中审华为公司聘请的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经审计,中审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中审华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人员和

时间安排、重要审计发现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中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遵循职业准则及执业规范要求,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较高的业务水准和专业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审华的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2025年4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华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计划及进展情况的汇报》《2025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报告》和《2025年下半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中审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沟通协商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将收入确认、业绩变动、费用真实性、资金占用等列为关键审计事项。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报告提出询问,包括预审情况、内部审计情况以及审计计划安排情况,并对后续审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审计机构针对预审整体情况以及预审过程中发现的资产减值、商誉评估等事项作出专项答复。(三)2026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2025年度决算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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