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5-070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存在变更过往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情形。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北京时间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重整管理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德松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4人,代表股份22990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6426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代表股份6564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8人,代表股份66979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4人,代表股份6564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92%。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管理人代表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78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1%;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
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808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暨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65855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7%;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02%;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派的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通过现
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文件》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特此公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