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新研股份破管字第20号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30日、2025年11月1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航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对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实施重整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为由,向贵院申请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并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行对新研股份进行预重整。贵院已于2025年6月5日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预重整辅助机构。2025年11月14日,贵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后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2月16日,贵院裁定批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统称《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1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新研股份
及四川新航钛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2025年12月29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向管理人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高效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现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一)新研股份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
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
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二)四川新航钛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债权人分配,
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二、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根据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提供的执行情况以及管理人监督
执行的情况,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中提及的情况属实,其中:
重整投资人已依约全额支付投资款2239117683.60元;新研
股份已经完成资本公积转增且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
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因此,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依法执行《重整计划》,且目前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报告》所述情形属实,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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