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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研:出资人组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5 00:00 查看全文

*ST新研 --%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5层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China

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陈万财律师、周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

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12月8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164260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26%。

根据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4名,代表股份6564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

合计454名,代表股份22990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8人,代表股份66979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133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4人,代表股份6564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9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78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1%;

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

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55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17%;反对10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002%;弃权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破产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温晓军陈万财

_________________周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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