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6-00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5日北京时间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4人,代表股份91955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4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2552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25700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股份257508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6人,代表股份25700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7%。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孙悦先生、万翔先生、李岩先生、陈海翔先生、畅国譞女士、谢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与本次会议选举的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孙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2895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480757股。
表决结果:孙悦先生当选。
1.02选举万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41199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363799股。
表决结果:万翔先生当选。
1.03选举李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7025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522054股。
表决结果:李岩先生当选。
1.04选举陈海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46253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414337股。
表决结果:陈海翔先生当选。
1.05选举畅国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1819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133715股。
表决结果:畅国譞女士当选。
1.06选举谢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53161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483413股。
表决结果:谢忱女士当选。
议案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龚巧莉女士、孙文磊先生、李智慧女士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与本次会议选举的6名非独立董事共同
组成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龚巧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3406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92407股。
表决结果:龚巧莉女士当选。
2.02选举孙文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43062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382425股。
表决结果:孙文磊先生当选。
2.03选举李智慧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90813092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082724股。
表决结果:李智慧女士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周洁律师、王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国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