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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研: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ST新研 --%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 新研 公告编号:2025-065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

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5年11月14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2025年11月15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窦刚贵。

2、因新研股份2024年度经审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新研股份

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新研股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条相关规定,新研股份股票交易将于2025年 11 月 18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新研股份股票简称仍为“*ST 新研”,股票代码仍为“30015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20%。

3、法院裁定新研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研股份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新研股份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

则》第10.4.18条的规定,新研股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2025年5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新研股份重整,并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预重整。乌鲁木齐中院已于2025年6月5日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详见新研股份于2025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对预重整申请备案登记及确定预重整辅助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2025年11月14日,信达资产向法院申请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同时申请四川新航钛与新研股份协同重整并实施集中管辖。

2025年11月14日,新研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

的(2025)新01破申382号、(2025)新01破申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2025年11月15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窦刚贵。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重整申请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卜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685H

申请时间:2025年5月30日

2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4日

裁定书案号:(2025)新01破申382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四川新航钛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卜俊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685H

申请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11月14日

裁定书案号:(2025)新01破申381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32025年11月14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5)

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窦刚贵。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窦刚贵

管理人联系电话:15739530473

管理人电子邮箱:xygfglr@vip.163.com

管理人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

三、新研股份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预重整辅助机构及时组织开展了各项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的公告》。

(二)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为顺利推进新研股份预重整工作,预重整辅助机构通过公开招募、遴选的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并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

12日发布的《关于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于202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25年8月28日发

布的《关于与重整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于2025年11月

13日发布的《关于与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三)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预重整辅助机构于2025年7月18日15时30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四、新研股份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衔接安排乌鲁木齐中院于2025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5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持续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延续。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新研股份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新研股份2024年度经审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新研股份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新研股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条相关规定,新研股份股票将于2025年11月18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新研股份股票简称仍为“*ST 新研”,股票代码仍为“30015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本次重整受理事项公司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继续营业及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5乌鲁木齐中院已经出具(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复函,许可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出具(2025)新01破

245号、(2025)新01破244号决定书,准许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管理人

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四)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乌鲁木齐中院已经出具(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

号决定书,准许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新研股份董事会,新研股份董事会将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六、风险提示

(一)法院裁定新研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研股份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新研股份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新研股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新研股份2024年度经审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新研股

份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新研股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0.4.1条相关规定,新研股份股票将于2025年11月18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如果后续新研股份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改善新研股

份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而改善新研股份的经营状况。但若新研股份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研股份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新研股份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后续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和推进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5)新01破申382号、(2025)新01破申381

号《民事裁定书》;

2、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复函;

4、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7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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