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27-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27-1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同意新研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同意新
研股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
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新研股份或其管理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新研股份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
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除上文所述之使用目的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整案件的受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
2025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
作出“(2025)新01破申3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新01申24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破产重整案件,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新研股份管理人(以下统称为“管理人”)。
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25)新01破24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新研股份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分配,
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
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根据新研股份向管理人提交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0日,新研股份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截至2025年12月18日,重整投资人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
2239117683.60元,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2.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
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24日,根据重整计划应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合计1434775108股已全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账户;截至2025年12月23日,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合计360000000股已全部登记至管理
人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3.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
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研股份已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了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中的现金清偿部分或将所需的
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4.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新研股份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新研股份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及股票过户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应当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3(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2025年12月29日,新研股份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报告》,确认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新研股份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因此,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骐
________________罗毅平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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