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6-02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0.8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2%,涉及激励对象87人。
(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
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0.8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87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总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2.04%。其中,首次授予27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1.83%;预留授
1予300.00万股,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总股
本的0.20%。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三)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股普通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4人,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含子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五)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2元/股。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2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1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对相应考核年度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打分,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考核等级,在此基础之上,设置绩效系数
3区间,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综合得分 考核等级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90分以上(不含) A 90%<X≤100%
80分(不含)-90分(含) B 80%<X≤90%
70分(不含)-80分(含) C 70%<X≤80%
40分(不含)-70分(含) D 40%<X≤70%
40分以下(含) E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龚巧莉女士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八)2024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2025年3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二)2025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三)2025年7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四)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5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0.8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87人。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畅国譞回避表决。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第三节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当期总体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
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足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形,满足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6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经核查,依据计算口径,2025年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净利润为5230.27万元,满足业
第二个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00万元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经核查,首次授予登记人数93人,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前期有2人因离职已履行完毕限综合得分考核等级比例(X)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本次有4
90分以上(不含) A 90%<X≤100%
80人因离职正履行限制性股票回购分(不含)
B 80%<X≤90%
-90分(含)注销程序;其余87人均符合激励
70分(不含)
C 70%<X≤80% 资格,当期综合得分均为 90 分以-80分(含)上(不含),考核等级均为 A,个
40分(不含)
D 40%<X≤70%
-70分(含)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40分以下(含) E 0% 100%,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当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
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银行同
7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50.8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2%,涉及激励对象87人。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2700.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4人调整为93人。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本次可解除本次可解除限获授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序号姓名职务限售数量售数量占获授(万股)数量(万股)(万股)数量的比例
1畅国譞董事20.008.0040%8.00
副总经理
2郑毅30.0012.0040%12.00
董事会秘书
3薛世民副总经理10.004.0040%4.00
4刘波副总经理36.0014.4040%14.40
其他激励对象
52531.001012.4040%1012.40
(83人)
合计2627.001050.8040%1050.80
注1:以上激励对象不含离职人员。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8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将为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相应办理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50.80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87人。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涉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等有关事项已确认,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规定履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程序。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已获董事会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9(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