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ST新研: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ST新研 --%

新研股份公司章程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2-目录

目录..................................................-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5-

第三章股份...............................................-6-

第一节股份发行.............................................-6-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股份转让.............................................-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10-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4-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7-

第五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19-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0-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28-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28-

第二节董事会.............................................-32-

第三节独立董事............................................-37-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0-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42-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内部审计............................................-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48-

第一节通知..............................................-48-

第二节公告..............................................-49-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1-

第十章修改章程............................................-53-

第十一章附则.............................................-53-

-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1.1为维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批准,由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4576329996。

1.3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3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60万股,于201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4公司注册名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Machinery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1.5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邮政编码:

830026。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5645923元。

1.7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4-表人。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0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1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2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13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公司宗旨及经营范围

2.1公司的经营宗旨: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

提高产品附加值,争取在同行业中起龙头带头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并促进新疆经济的繁荣,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利润;股份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2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农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

机械、林果业机械、轻工机械、节能及环保机械、电气与自动化设备的研究开发、

工程设计、试制、销售及售后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铸造机械、钢铁铸件、冶金

专用设备、模具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技

-5-术推广、其他科技服务;进出口业务;仪器仪表、电器元件、五金交电、铸造原辅材料、机械产品配件及各类机电产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国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3.1.1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3.1.3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4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1.5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49名自

然人股东,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营业证号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周卫华650104************668880027.87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王建军650102************305280012.7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李力650104************20472008.53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李林650103************20232008.43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5袁振军650104************12336005.1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6叶启江650105************9936004.1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7施德辛650104************5520002.30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6-8孙晓安650104************5472002.28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9毛善义650104************5016002.0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0谭新兰650103************5016002.0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1冯国祥650104************5016002.0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2吴桂新650104************5016002.0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3高向青330106************4776001.9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4郭琪650104************4224001.7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5刘建510102************3792001.58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6靳范650103************3576001.4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17傅峥650103************2688001.1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吾买尔江·买

18650104************2544001.0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买提

19程向中330106************2496001.0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0董世平510215************2376000.9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1张科650104************2184000.91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2刘正直650104************1800000.75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阿力木·买买

23653226************1584000.6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提吐尔逊

24丁启东650300************1584000.6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5姜阳650103************1248000.5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6杨秋科650104************984000.41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7刘杰650104************888000.37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8马勇650103************888000.37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29李来华650104************888000.37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0孙锐650104************888000.37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1王晓强650102************864000.3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阿地里江·买

32650104************840000.35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买提

33马峰伟650104************840000.35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4陈国武652201************816000.3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5王琼650104************696000.29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6 高洪勇 650104************ 6480C 0.27 整体变更折股 2009年 6月

37张燕650104************600000.25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8王晓春65240*************576000.2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39谢建庆650104************576000.2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0鲁文辉650103************528000.2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也里肯·居马

41652222************384000.16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拜克

42张海福652721************288000.1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3常新莉650204************288000.1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4高修涛652323************288000.1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7-45李志明652323************288000.12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6蔡鹏652322************240000.10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7李进659001************192000.08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8甄希650102************96000.0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49薛世民659001************96000.04整体变更折股2009年6月

合计2400100.00---2009年6月公司发起人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前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46580953.12元,折为发起人股份24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余额22580953.12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9)第23917号《验资报告》验证。

3.1.6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495645923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1.7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3.2.2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8-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2.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2.5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期限在不少于上述期限的基础上另行作出承诺的,遵从其承诺中关于股份转让的期限。

3.3.4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10-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4.1.2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1-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12-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9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1.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13-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15-年修订)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3.1条第(十三)款中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其他公司的

担保、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等。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3.3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6人时;

-16-(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3.5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届时以股东会通知公告为准。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4.3.6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4.4.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7-4.4.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4.4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18-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节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4.5.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5.3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4.5.4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9-(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5.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5.6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4.6.1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6.2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6.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20-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6.4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6.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6.6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4.6.7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6.8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4.6.9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21-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6.10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4.6.11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6.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6.1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6.14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2-(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6.15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6.16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4.7.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7.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7.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23-(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7.4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4.7.5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24-(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五)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4.7.6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4.7.7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7.8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包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股东会应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25-(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程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董事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四)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报送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六)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定。股

-26-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4.7.9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7.10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4.7.11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7.12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7.13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7.14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7.15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7.16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27-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4.7.17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7.18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7.19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

结束时立即就任。

4.7.20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5.1.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28-(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5.1.2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5.1.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9-(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5.1.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1.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30-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5.1.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5.1.7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或辞职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31-者终止。

5.1.8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1.9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5.1.10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5.2.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2.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32-(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董事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2.3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33-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5.2.4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2.5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股票及其衍生品、期货以及高风险与高收益并举、资金与管理

相结合、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流动性很小的中长期的权益投资等风险投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10%以上的风险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5.2.6除5.2.5条规定的风险投资外,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4-上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7.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4.3.2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

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

5.2.7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35-(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力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文件备案于证券投资部。

5.2.8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2.9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5.2.10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2.11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者邮件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5.2.12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5.2.13除本章程第5.2.14条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2.14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36-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5.2.15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电子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者紧急情况而以电话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5.2.16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2.1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2.18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

5.3.1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7-5.3.2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3.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38-(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3.4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3.5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5.3.6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9-5.3.7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5.3.5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5.4.1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5.4.2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5.4.3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4.4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40-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5.4.5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5.4.6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41-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6.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6.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6.4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6.6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42-6.7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者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6.8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9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10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6.11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6.12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6.1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7.1.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7.1.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7.1.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7.1.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4-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1.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7.1.7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

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或者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45-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46-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5.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宜。

(四)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二节内部审计

7.2.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7.2.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2.3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7.2.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47-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2.5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7.2.6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7.3.1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7.3.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7.3.3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3.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7.3.5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8.1.1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48-8.1.2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8.1.3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8.1.4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8.1.5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8.1.6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8.2.1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www.szse.cn)及《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9.1.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9.1.2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9.1.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1.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9.1.5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9.1.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1.8公司依照本章程第7.1.5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9.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0-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9.1.9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1.10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9.1.1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9.2.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9.2.2公司有本章程第9.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1-9.2.3公司因本章程第9.2.1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2.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9.2.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52-9.2.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9.2.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9.2.9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2.10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修改章程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10.2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0.3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10.4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11.1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53-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1.2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1.3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1.4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1.5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11.6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