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中数控: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7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1月13日和2025年11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3: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名,代表股份62141963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274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76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4%;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7%;

3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70%;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2)《关于修订公司系列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176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4%;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7%;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70%;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176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4%;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7%;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70%;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4%;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4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1762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1%;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7%;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91%;反对3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1760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8%;反对38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9%;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3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638%;反对38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174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9%;反对3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58%;反对3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5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6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175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4%;反对38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3%;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1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46%;反对38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3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7)《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179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反对3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68%;反对3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9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3)《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南宁华数设计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784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40%;反对35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7%;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6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7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3%;反对35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3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4)《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减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757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7%;反对38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3%;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39%;反对38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62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5)《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75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6%;反对3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5%;

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1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86%;反对38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7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提名陈吉红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9650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1%。

2)《关于提名吴奇凌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965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1%。

3)《关于提名田茂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9652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8%。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提名朱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965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9%。

2)《关于提名张凌寒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965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1%。

3)《关于提名王栋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9652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7%。

上述议案1、议案2之子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6、议案7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9华中数控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谭四军______________

程璇______________

2025年11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