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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2证券简称:雷曼光电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30日,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得投资”)分别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李漫铁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04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杰得

投资拟将其持有的1006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总数合计为205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90%),非交易过户价格为6.07元/股。李漫铁先生曾因个人融资需要,以其自身及杰得投资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于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2、本次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高新投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杰得投资的通知,获悉其分别与高新投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杰得投资分

别与高新投签署了《协议》,李漫铁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04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杰得投资拟将其

持有的1006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总数合计为205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90%),非交易过户价格为6.07元/股。李漫铁先生曾因个人融资需要,以其自身及杰得投资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于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钢

注册资本:1592095.7914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

百大厦 A座 6801-01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与公司的关系:高新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高新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一

姓名:李漫铁

身份证号码:440106196810******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转让方二企业名称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63470086F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8日

认缴出资额4027.5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漫铁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 11 号 2 幢 202B 室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甲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1(债务人):李漫铁

乙方2:南京杰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或“各方”,单称“一方”。)

2、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是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00162);乙方1为标的公司大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4514509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12.99%;乙方2为标的公司股东,直接持有标的公司40275000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9.60%。

2)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乙方1持有的10490000股标

的公司股票,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2.50%;处置乙方2持有的1006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2.40%。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75%。

3)乙方全面配合甲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履行标的公司股票的过户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

现各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签署本协议,共同约定如下:(一)本次交易流程

1.1甲方与乙方1(以下亦称“债务人”)签署了编号【华侨城建行委贷

2024027号】的《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C202401081】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编号为【华侨城建行委贷2024027-1号】的《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编号为【C202401081-展 1-1】《委贷展期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主债务合同”),乙方1向甲方借款148900000元。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1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委质【C202401081-01】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乙方1以其持有的2046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作为质押物,并已办理质押登记;乙方2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委质【C202401081-02】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乙方2以其持有的40275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作为质押物,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乙方欠付甲方借款本金148900000元,利息0元,相关费用0元,欠付金额合计

148900000元。

1.2甲方与乙方遵照《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到中登公司办理股票过户。乙方需确保持有标的公司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乙方1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9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及乙方2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6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申请

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主债务合同项下未履

行债务金额(下称“债务余额”,具体以甲方计算为准)为上限。乙方同意承担办理质押证券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1.3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总金额(即实际处置过户股数*过户价格)减去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后剩余的金额以下简称为“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甲乙双方核对债务余额、以及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金额,进行轧差:若债务余额大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务人及主债务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仍应当按照各自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

若债务余额小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针对多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办理执行。

1.4乙方及上市公司需按相关监管要求完成信息披露。

(二)陈述和保证

双方应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增持规则、大宗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对方、或通过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因此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应全部承担责任,如导致对方遭受任何损失,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三)违约及违约赔偿

3.1若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该方

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该方(“违约方”)已违反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任一履约方(“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其已违反本协议且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应超过自该通知之日起两日)纠正该违约。

3.2双方确认,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该等解除均不影响质押

合同、主债务合同的效力,甲方作为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3.3若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违约方应对履约方由于该违约方违反本协议

而引致的损失负责。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为

147558500股,占公司总股的35.1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

的总股本36.23%。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漫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杰得投资分

别与高新投签署了《协议》,李漫铁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04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杰得投资拟将其

持有的1006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高新投。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股份总数合计为205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90%)。

上述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为

12700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后的总股本31.1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应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占剔除回购占剔除回购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持股数量占总股股份后的总股份后的总

(股)本比例(股)本比例股本比例股本比例

李漫铁5451450912.99%13.38%4402450910.49%10.81%

杰得投资402750009.60%9.89%302150007.20%7.42%

王丽珊4409000010.51%10.82%4409000010.51%10.82%

李琛45264911.08%1.11%45264911.08%1.11%

希旭投资41525000.99%1.02%41525000.99%1.02%

小计14755850035.17%36.23%12700850030.28%31.18%

高新投00.00%0.00%205500004.90%5.05%

注:李漫铁、王丽珊和李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杰得投资、南京希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希旭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其中,李漫铁系王丽珊之子,李琛系王丽珊之女,杰得投资为李漫铁控股企业,希旭投资为王丽珊控股企业。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交易过户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有利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降低质押率,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七、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漫铁先生、杰得投资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八、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高新投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

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九、备查文件

1、《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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