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2证券简称:雷曼光电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4人,代表股份共计14835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994819股(不包括截止至股权登记日存放在回购专用账户的已回购股份数,下同)的比例为36.18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共计1270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994819股的比例为30.97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07人,代表股份共计213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9994819股的比例为5.2047%。
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9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134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409994819股的比例为5.205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76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91%;反对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
权205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45%,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6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1696%;反对9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20%;弃权2056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36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276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08%;反对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
权206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27%,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4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733%;反对9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20%;弃权2061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64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76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329%;反对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
权20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2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2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180%;反对111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224%;弃权2060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5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11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4%;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弃权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156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224%;反对126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946%;弃权60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8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76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16%;反对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
权206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2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785%;反对9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20%;弃权2060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5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276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31%;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弃
权206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501%;反对100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713%;弃权20634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6786%。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276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31%;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弃
权206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8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501%;反对100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713%;弃权20634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678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1276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244%;反对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
权206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9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0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8594%;反对98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620%;弃权20634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6786%。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27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03%;反对1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
权206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9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615%;反对118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533%;弃权20635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685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预计完成时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276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402%;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
权205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09%,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3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691%;反对117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486%;弃权20592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48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同意1276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347%;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2%;弃
权205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3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5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307%;反对121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711%;弃权20595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49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彭素球和郭芷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