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5-045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8.39%变更为
3.65%,卢先锋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
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励柯磊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案号:(2025)浙02执恢10号);网拍案号:(2025)浙02网拍第19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执恢10号之一》(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之一”),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励柯磊拍卖成交的12500000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
同日公司收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朱
霖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执恢10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之二”),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朱霖拍卖成交的10000000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1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将于2025年4月14日10时至2025年4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25年4月16日10时至2025年4月17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12500000股和
100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公司12500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拍出,竞买人为励柯磊。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公司10000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拍出,竞买人为朱霖。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近日接获励柯磊发送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之一》,同日接获朱霖发送的《执行裁定书之二》,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该两笔股权均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本次过户登记完成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及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拍卖情况如下:
累计被冻结累计被轮候累计被拍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数量冻结股份数卖股份数
(股)量(股)量(股)
卢先锋161788543.41%1617885413039908257544203
卢成坤11000000.23%000
合计172788543.65%1617885413039908257544203
注1:由于卢先锋其他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因此上表中累计被拍卖股份数量并未统计2025年4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出的卢先锋所持10000000股股票。
2注2:上表中若出现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之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过户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8.39%变更为
3.65%,卢先锋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励柯磊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案号:(2025)浙02执恢10号);网拍案号:(2025)浙02网拍第19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执恢10号之一》;
2.朱霖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2执恢
10号之二》。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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