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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3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的具体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白瑞琛、熊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

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2024年3月1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2008年1月至2020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于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22年10月担任董事,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2015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后担任董事,2022年5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2(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的具体内容

卢先锋: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0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2笔获取借款共计2.5亿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为上述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3.04%。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2019年4月开始偿还借款,至2022年9月6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20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后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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